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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18 点击数: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就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定义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法定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的相关要求

采用招标方式执行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按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具体要求履行招标投标相关程序,涉及相关投诉等监管事项,依法由上述相关部门受理。需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支付的项目,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合同。

采用其他法定非招标方式执行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工程需执行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依法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各级预算单位在工程采购活动中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依法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预留份额范围。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项目,以及预算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严格执行面向中小企业的评审优惠政策。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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