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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8 点击数: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1〕18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守信、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及管理采取方式: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按照学校业务类别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每年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并对所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从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招标工作是否按时完成、招标中标单位是否按照承诺落实合同的内容、是否多次出现流标或中标单位被投诉等多方面进行考核,并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代理机构库的调整变动。
第六条 采购项目立项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购项目获得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二)进口设备经过专家论证;
(三)采购项目预算经费已经落实到位;
(四)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已经拟定完成;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业务需求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技术规格、数量、单价、服务标准等要求,以及必要附件、图纸等;工程类项目业务需求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标人资质要求、工期要求、技术及工艺要求、质量标准等,以及必要附件、图纸等。
(五)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已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第七条 具备以上条件后,采购单位填写《采购计划实施审批表》(见附件1),货物、服务类附《货物(服务)采购清单》,工程类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在完成相应的签字、盖章等审批程序后,将所需材料统一报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受理采购申请后,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确定采购实施主体及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工作计划,协调编制采购文件,并会同项目单位等进一步明确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原则办法以及其他采购相关事宜。
   第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特点和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要求等因素,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一)政府采购
  根据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要求,目录内品目项目报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专用设备和工程类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吉林省财政厅公布。
  现执行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100万以上(含100万元);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原则上采用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通用设备类、家具用具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方法,报吉林省财政厅审批,最终以批复为准;未达到公开限额的货物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法。
(二)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说明》,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项目,优先采用电子商城采购。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认,可通过电子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通过电子商城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
目录外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择优选择电子商城采购,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正式运行的通知》执行。
(三)学校集中采购                                        
 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工程类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限额标准;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学校整体经济实力和市场的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
 学校集中采购通用设备类、家具用具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方法;货物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法,如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法,由项目单位申请,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校内各单位不得将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四)学校分散采购
校内分散采购的主要参照方式有:
1.直接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到3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和服务类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通用办公计算机、办公设备和家具用具除外)可由采购单位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直接采购。如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同品牌同型号商品线下价格与电子商城价格比较低于电子商城价格,可到电子商城外采购,在报销时需附电子商城搜索打印结果,要求搜索结果为同品牌同型号或者同目录相同商品搜索结果。
2.集体询价。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含3万元)人民币,未达到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通用办公计算机、办公设备和家具用具除外),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涵盖的商品必须在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同品牌同型号商品线下价格与电子商城价格比较低于电子商城价格,可到电子商城外采购;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没有的商品,由采购单位工作组成立3人以上询价小组执行。询价小组必须在意向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项目询价记录》(见附件2),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备案。报销时需附电子商城搜索打印结果,要求搜索结果为同品牌同型号或者同目录相同商品搜索结果。
通用办公计算机、办公设备和家具用具类需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批,按照《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既定的项目采购方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开标与评标具体环节。
   第十一条 如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评标(采购)结果有异议,可提出质询、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质疑和投诉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相关部门应按法规要求受理和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十二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协调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据中标(成交)方投标(响应)文件,使用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制式合同或学校合同模板签订书面合同。如果确因项目实际需要必须对采购的内容和数量进行调整,需要填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合同变更审批表》(见附件3),获得审批后才能执行变更。
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据中标(成交)方投标(响应)文件,用建筑工程施工的制式合同签订书面合同。如有变更,按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质量,学校采购的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数量及收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一份合同(原件)备案存档;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将项目《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或《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验收报告单》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采购单位根据财务相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急采购”仅限于以下三类情形:
(一)突发水、电、暖、通讯、道路、燃气等设备、设施及实验设备故障的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校园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其它因执行党和国家及吉林省的政策、文件、指令而发生的紧急采购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应急采购应遵循“科学处置、归口管理、急事急办、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应急采购分为应急处置采购和功能恢复采购两个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应首先从满足应急处置要求考虑实施应急采购。功能恢复采购是否与应急处置采购同步进行,由应急事项处置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急采购事项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取联签审批的方式批准,由应急事项处置部门直接采购。
应急事项发生后,应急采购单位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应急采购申请表》(见附件4),并按以下流程实施联签:
第一签:应急申购单位业务主管校领导明确签署处置意见;
第二签:财务处负责人确认应急采购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签: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应急采购申请;
第四签:学校应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别紧急、无法先行按以上规定流程联签的应急采购事项,申购单位可在口头报请其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随即组织采购,然后再参照上述流程补办相关联签审批手序。
   第二十二条 应急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采购的内部控制机制,按照“科学论证,认真调研,合理定价,集体决策”的原则,由采购工作组至少三人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应急采购供应商确定后,应按以下流程办理后续手续:
(一)应急采购单位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应急事项完成后,应急申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及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应急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包括采购论证报告、市场调研记录、专家咨询意见、决策会议纪要以及合同等)原件应积累与保存,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做好归档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 应急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原则上应与原项目的范围和标准相一致,确需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的,应急事项处置单位应在专家论证功能恢复方案时一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涉及工程类应急采购事项时,工程造价应以审计部门审定的最终结论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与应急处置不同步进行的功能恢复采购,按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采购事项的性质,“特殊采购”分为如下两类:
(一)一类特殊采购事项,具体如下:
1.涉及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且在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采购事项;
2.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及对外合作办学项目资金,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或办学合作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明确规定,且不违背国家和学校根本利益的采购事项;
3.涉及政府行为、特殊行业、保密要求等的采购事项;
(二)二类特殊采购事项,具体如下:
1.校内单位委托校外单位进行的宣传、评审、培训、考试,以及承办会议的住宿、场地租用等所涉及的采购事项;
2.其它无法采用《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一类特殊采购事项,实行公示备案制。先公示,后备案,再采购。公示备案流程为:
(一)采购单位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特殊采购公示备案表(一类)》(以下简称《公示备案表》)(见附件5),写明采购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依据和采购决策记录等,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对涉及采购论证、水、电、暖、气以及建筑结构等的采购事项,需在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前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审核确属一类特殊采购事项的,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公示备案表》的“公示结论”一栏中填写“经公示无异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对二类特殊采购事项,实行公示审批制。须先公示,后审批,再采购。公示审批流程为:
(一)采购单位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特殊采购公示审批表(二类)》(以下简称《公示审批表》)(见附件6),并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前一周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对涉及采购论证、水、电、暖、气以及建筑结构等的采购事项,需在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前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经初审确属二类特殊事项的,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公示审批表》的“初审意见及公示结论”一栏中填写“经公示无异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采购单位主要领导或采购工作组组长须到会,向与会人员陈述项目情况并接受质询,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在《公示审批表》的“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一栏中签字批准。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科学论证,充分调研,合理定价,集体决策”的原则,由采购工作组至少三人实施采购。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特殊采购事项的真实性、采购活动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负责。特别是对二类特殊采购事项,在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时,要重点阐述采购理由、调研情况及决策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决策有据。
   第三十二条 经公示备案和审批同意的特殊采购事项,采购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和付款等手续。工程类特殊采购事项的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的最终审计结论为准。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包括采购论证报告、市场调研记录、专家咨询意见、决策会议纪要以及合同等)原件应注意积累与保存,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做好归档以备核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的,由学校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未尽事宜,参照《办法》规定执行。本细则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专区去下载
1.《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计划实施审批表》
2.《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项目询价记录》
3.《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合同变更审批表》
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应急采购申请表》
5.《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特殊采购公示备案表(一类)》
6.《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特殊采购公示审批表(二类)》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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