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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16 点击数: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21〕19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利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耗材、服务和仪器设备的按照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办公消耗品及类似物品等,按照吉林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燃料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保险、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物业管理、租赁、软件开发、检测、咨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其他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通讯工程、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市场竞争原则,即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三不采”原则,即无立项不采购、预算不落实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不通过论证不采购;

(四)“五权分离”原则,即采购立项审批及合同审查权、采购预算审核权、采购组织权、采购项目验收权、采购经费支付权互不统属、相互制约;

(五)廉洁高效原则,即所有采购参与者必须廉洁奉公、务求高效。

第四条 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等三种组织形式。

(一)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学校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对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上级政府采购部门批复的自行采购)、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采购预算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三)校内分散采购是指对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管理,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采购业务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和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二)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

(三)审议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

(四)指导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与采购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报学校年初采购计划;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工作,负责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指导、服务工作;

(四)负责政府采购及学校集中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五)组织协调进口设备外贸手续办理等事宜;

(六)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八)负责招标采购材料的归档工作;

(九)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平台维护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及合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采购经费支付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人员由纪检监察有关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学校采购工作负有监督、建议和反馈的职责。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行政负责人是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采购单位须成立采购工作组,组长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设兼职采购员一名。采购工作组统一负责本单位所有采购事项,并在采购活动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拟订和审查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

(三)指定采购项目负责人;

(四)选派代表参与项目评标,负责采购过程的现场踏勘和技术释疑;

(五)参与合同谈判、审查;

   (六)负责项目的履约督促、验收和付款手续的办理;

(七)负责监管学校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

(八)负责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九)负责本单位采购工作内控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人为采购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采购文件准备工作;

(二)负责提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

(三)负责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的释疑;

(四)参与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与用章审批;

(五)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漏评审、比较、推荐等意见;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主要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邀请招标。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的规定,利用各类资金购买台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电气设备等,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条 校内分散采购采用集体询价、直接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二十一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评标方式有综合评分法和评审低价法。采购限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相关规定中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二)采取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用比例相对较高的。

二十六 集体询价是指集体询价小组与供应商通过现场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十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进行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采购计划实施审批表》,通过相应的论证、审批、审计程序后,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委托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申请后,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

1.采购方式。结合项目特点,可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向吉林省财政厅进行申报,凡达到政府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申报。

2.采购程序。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执行:

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执行;

工程类公开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竞争性磋商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执行;

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

(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1.采购方式。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中选择最适合的一种采购方式。

2.采购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其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需要现场监督的采购项目,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现场监督员,并通知其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采购活动涉及的进口仪器设备外贸合同签订、免税办理等后续事项,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殊采购和应急采购

第三十二条 项目预算金额低于政府限额标准,且不具备学校集中采购条件,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如涉及实验用地、外资、合作办学、政府行为、特殊行业、保密要求等采购项目,按照学校采购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设备设施抢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处理等所涉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学校采购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与验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按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验收管理按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明确采购管理以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级采购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采购单位人员或领导小组成员中,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关系的,应全过程回避。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特邀监察员应对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纪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重点参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执纪监督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四十二条 各级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或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第四十三条 对参与采购活动工作人员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在参与学校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节给予其列入黑名单的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经权威机构给予处罚、裁决、查处等有关处理的情形。其主要依据是: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检察(监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档案记录;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5.已生效的给予不良记录、处理、公示的文件;

6.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7.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校内各单位在采购及履约环节中提出的供应商违规行为,并经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情形。其主要依据是:

1.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供应商入围资格或谋取中标(成交)的;

2.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串通的;

4.施工质量、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合格,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5.在采购及履约环节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在学校有关刑事案件中涉案的情形。其主要依据是:

1.学校执纪监督部门有关供应商涉案的通知;

2.与学校有关刑事案件的判决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15]19号、吉农院院发[2015]22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BFA0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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